整形医院院长郑某和裴某原本在首尔江南,同经营一家整形医院。两人对手术顾客拍照并进行相应的广告宣传。两人约定手术顾客术前术后对比照片的使用权归医院所有。
但去年8月份开始,俩人之间产生了纠纷,而停止了合作。裴某就用以前拍摄的照片来进行自己医院的宣传。郑某在去年12月份向当地法院提起临时处理申请希望裴某能够停止复制、散发照片。
法院称,整形手术前后对比照是以实用性为目的,并非是一个传统意义上的摄影作品。拍摄过程中注入了摄影师的创造的摄影作品相比,手术前后对比照只是一个增强广告效果为目的的结果,所以不是著作权保护对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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